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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102执字第636号

赵凤等与长春市南关区明珠街道黑咀子村民委员会物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08
公开日期
2016-10-17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赵凤,赵凤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吉0102执字第636号申请执行人赵凤、赵凤媛被执行人长春市南关区明珠街道黑咀子村民委员会上列当事人因承包地征收费用补偿分配纠纷执行一案,由于被执行人未能按(2016)吉01民终134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期限履行义务,故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第二百四十三、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长春市南关区明珠街道黑咀子村民委员会,银行存款人民币173700元及利息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张中明

审判员  王晓玫

审判员  黄志刚

二〇一六年五月八日

书记员  钱志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