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邳议民初字第0830号

臧某与王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邳州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08
公开日期
2016-08-28
所属地区
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臧某,王某甲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江苏省邳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邳议民初字第0830号原告臧某,农民。原告委托代理人张辉,江苏景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某甲,农民。

原告臧某诉被告王某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1月1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3月30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臧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张辉,被告王某甲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臧某诉称:年月,原、被告相识后自由恋爱,年月同居生活,年月日生一子王某乙,年月日在邳州市民政局办理结婚登记,同年月日举行婚礼。由于原、被告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结婚,婚后没有共同语言,被告经常因家庭琐事对原告辱骂、殴打,且被告有赌博恶习,不履行家庭义务。原告曾于2015年1月向人民法院起诉离婚,因被告缺席、法院判决不准予离婚。但被告仍然没有和好的诚意和愿望,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请求法院判决离婚;婚生子王某乙由原告抚养,抚养费自理;诉讼费由原告承担。

被告王某甲辩称:原、被告夫妻感情没有破裂,被告不同意离婚。

经审理查明:年月,原、被告相识后自由恋爱,同年XX月同居生活,年月日生一子取名王某乙,年月日在邳州市民政局办理结婚登记,同年月日举行结婚仪式。婚后初期感情尚可,后因家庭琐事产生矛盾,原告于2015年1月起诉至本院要求离婚,同年3月18日,(2015)邳议民初字第XXXX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不准予离婚。本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原、被告仍未和好,现原告以夫妻感情彻底破裂为由再次起诉要求离婚。上述事实有结婚证、出生医学证明、民事判决书、当事人陈述及本院的庭审笔录等在案证实,本院予以认定。

本院认为:公民享有婚姻自由权。和谐美满的家庭,需要夫妻共同维系。本案原、被告相识后登记结婚并育有一子,但在共同生活中产生矛盾,原告臧某曾于2015年1月诉至本院请求离婚,经判决不准离婚后,至今已有一年余,双方仍然未能和好,原告现再次诉至本院,可以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应准予离婚。因婚生子王某乙现随原告生活,从有利于婚生子健康成长的角度考虑,婚生子王某丙由原告臧某抚养,被告王某甲每月支付抚养费400元,直至婚生子王某乙年满十八周岁止。原、被告无共同财产及共同债权、债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的规定,

判决如下:

一、准予原告臧某与被告王某甲离婚。

二、婚生子王某乙(2009年3月16日生)由原告臧某抚养,被告王某甲自本判决生效之日的当月起每月支付抚养费400元,于每年的12月31日前付清当年抚养费,直至婚生子年满十八周岁止。在不影响婚生子正常生活学习的前提下,被告王某甲享有探望权,原告臧某有协助义务。案件受理费240元,由被告王某甲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一份,上诉于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审 判 长  刘 刚

代理

审判员  李锁娜

人民陪审员  王成玉

二〇一六年五月八日法官 助理  高 扬

书 记 员  何梓伊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