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牡丹江农垦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8108执保28号申请人于旭江。被申请人宋贵。被申请人智荣华。
申请人于旭江与被申请人宋贵、智荣华诉前财产保全纠纷,于2016年5月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智荣华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连珠山盛达分理处账号62***************39的存款20000元,并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于旭江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智荣华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连珠山盛达分理处账号62***************39的存款2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刘效伦
二〇一六年五月八日
书记员 刘君冉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