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6刑更1990号罪犯邱辰,曾用名邱巨,现在河北省太行监狱服刑。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于
二〇一二年十二月十二日作出(2012)保刑初字第196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邱辰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李会明等不服,提出上诉。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
二〇一三年三月十九日作出(2013)冀刑一终字第58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维持一审对邱辰的刑事判决,撤销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保刑初字第196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第四项,判决邱辰、邱玉清、王春雨分别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李会明等人经济损失人民币117546.78元、58773.39元、19591.13元。交付执行。本院于
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裁定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执行机关河北省太行监狱于2016年4月14日,以该犯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并于同年4月22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邱辰在服刑期间,于2015年2月11日至2015年10月20日,被评为狱级改造积极分子1次,获计分记功奖励1次、表扬奖励2次。有奖励证书在卷证实。
本院认为,该犯自服刑以来,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邱辰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减刑后,刑期自2011年12月6日起至2020年4月5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刘华锋
代理
审判员 郑 东
代理
审判员 钱 娜
二〇一六年五月八日
书 记 员 王向颖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