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天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1023执1221号申请执行人浙江天台民生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被执行人安祖其,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浙1023民初00775号,依法向被执行人安祖其(证件号码:)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安祖其(证件号码:)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安祖其(证件号码:)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现
裁定如下:冻结安祖其(证件号码:)在浙江泰隆银行的62×××28的存款人民币1000000.00元,先冻结12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厉忠委
二〇一六年五月八日
书记员 王鑫威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