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鲁0891民初837号原告山东源根石油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宁高新区开源路12号。法定代表人姚连志,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屈利民(特别授权),山东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玉芹,女,1962年7月20日出生,汉族,住任城区。委托代理人张艳君(特别授权),山东士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山东源根石油化工有限公司与被告王玉芹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原告诉至本院。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山东源要石油化工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屈利民、被告王玉芹及其委托代理人张艳君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被告于2003年6月因济宁石油化工厂破产后而到原告处工作,原告在办理进厂手续时,对被告是否具有独生子女待遇原告并不知情,被告办理退休手续时并未申请原告支付独生子女待遇,2015年12月,被告才主张权力,依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27条之规定,被告已经超过仲裁时效,被告属于破产企业再就业人员,在国家和个人比较困难的情况下,原告安排就业,尽力应尽的社会责任,其独生子女待遇应由原单位破产时解决,被告未要求原单位支付,原告没有过错,请求不予支付其一次性养老补助金9299元。
被告辩称,原告所述不是事实,2015年12月份之前与公司交涉独生子女费,公司因经济困难,一并处理近期的独生子女问题,仲裁时并未提出诉讼时效,在一审中又提出时效不应受理,我原企业虽然是破产,但是我没有到退休年龄,没法办理一次性养老补助金。我从这个企业退休,就要从这个企业办理一次性养老补助金。
经审理查明,被告于2003年6月由济宁石油化工厂转到原告处工作,原告为其建立了职工档案并办理了社会保险等事宜。后被告于2012年7月办理退休。退休后被告一直向原告公司追要独生子女一次性养老补助金,并于2015年12月19日申请仲裁,济劳人仲案字(2016)第76号仲裁裁决书裁决确定:山东源根石油化工有限公司支付王玉芹独生子女一次性养老补助金11884元。上述事实,有原被告的陈述、济劳人仲案字(2016)第76号仲裁裁决书、独生子女证、退休证、2015年度1月至12月份济宁高新区纳税前50名企业名单图片等证据予以证实。经当庭质证,本庭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为山东源根石油化工有限公司职工,且符合独生子女一次性养老补助金发放条件,原告公司对此事实没有异议。原告以被告超过一年的仲裁时效为由不同意支付,因原告在仲裁阶段未提出仲裁申请期间的抗辩,劳动人事仲裁机构作出实体裁决后,在诉讼阶段以超过仲裁时效期间为由进行抗辩的,本院不予支持采信。再原告提出公司经济困难,应由同级人民政府协调解决被告的独生子女补助金,没有事实依据,本院不予采信。依照《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三十一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原告山东源根石油化工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被告王玉芹独生子女一次性养老补助金11884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元由山东源根石油化工有限公司职工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张艳华
二〇一六年五月八日
书记员 吴 韩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