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京0114执6795号被执行人魏绍文,女,1966年7月6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顺义区。被执行人魏绍文诈骗罪一案的(2015)昌刑初字第804号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刑事判决书判处魏绍文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13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退赔被害人梁润军经济损失五十七万二千六百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未发现魏绍文有存款信息,无房屋、车辆信息,且被执行人被在羁押期间,申请人亦不能提供有效执行线索。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2016)京0114执6795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冯自华
审判员 冯 新
审判员 丁 飞
二〇一七年五月八日
书记员 吕飞洋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