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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京0114执6795号

魏绍文等附带民事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08
公开日期
2017-05-12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魏绍文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京0114执6795号被执行人魏绍文,女,1966年7月6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顺义区。被执行人魏绍文诈骗罪一案的(2015)昌刑初字第804号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刑事判决书判处魏绍文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13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退赔被害人梁润军经济损失五十七万二千六百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未发现魏绍文有存款信息,无房屋、车辆信息,且被执行人被在羁押期间,申请人亦不能提供有效执行线索。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2016)京0114执6795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冯自华

审判员  冯 新

审判员  丁 飞

二〇一七年五月八日

书记员  吕飞洋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