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伊金霍洛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伊法执字304号申请执行人苏子明,男,1974年9月20日出生,汉族,个体,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伊金霍洛旗乌兰木伦镇。申请执行人王金莲,男,1972年8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址同上,系苏子明妻子。被执行人杨建平,男,1969年7月16日出生,汉族,个体,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杭锦旗。本院于2014年4月15日依据(2012)伊民初字第850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杨建平发出执行通知书,并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2012年5月9日本院以(2012)伊民保字第112号民事裁定书扣押了被执行人杨建平所有的挂重型货车一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拍卖被执行人杨建平所有的挂重型货车一辆。。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杜鹏程
审 判 员 贺海燕
代理
审判员 高莉芳
二〇一六年五月八日
书 记 员 高 雄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