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伊法执字304号

苏子明与王金莲、杨建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伊金霍洛旗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08
公开日期
2016-12-12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苏子明,王金莲,杨建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

裁判文书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伊金霍洛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伊法执字304号申请执行人苏子明,男,1974年9月20日出生,汉族,个体,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伊金霍洛旗乌兰木伦镇。申请执行人王金莲,男,1972年8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址同上,系苏子明妻子。被执行人杨建平,男,1969年7月16日出生,汉族,个体,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杭锦旗。本院于2014年4月15日依据(2012)伊民初字第850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杨建平发出执行通知书,并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2012年5月9日本院以(2012)伊民保字第112号民事裁定书扣押了被执行人杨建平所有的挂重型货车一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拍卖被执行人杨建平所有的挂重型货车一辆。。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杜鹏程

审 判 员  贺海燕

代理

审判员  高莉芳

二〇一六年五月八日

书 记 员  高 雄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