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新0102民初2804号
原告:乌鲁木齐中天伟业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范民生,中天伟业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李信,男,汉族,1968年4月9日出生,中天伟业物业公司副总经理,住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塔山十五巷7号,身份证号码:6103261968********。
被告:赵峰,男。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天伟业公司与被告赵峰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中天伟业公司于2016年5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天伟业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剩余案件受理费25元由本院退还给原告。
代理
审判员 王振国
二〇一六年五月八日
书 记 员 潘维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