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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甘0422执68号

农行会宁县支行与杨小琴、李景山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会宁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08
公开日期
2016-07-26
所属地区
会宁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会宁县支行,杨小琴,李景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八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甘肃省会宁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甘0422执68号申请执行人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会宁县支行(以下简称农行会宁支行)。法定代表人高维强,系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何晓波,白银枝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杨小琴,女,汉族,农民。被执行人李景山,男,汉族,太平店苏岘小学教师。申请执行人农行会宁支行与被执行人杨小琴、李景山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会宁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会民一初字第595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农行会宁支行于2016年1月7日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并在法定期限内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李景山、杨小琴在接到通知后3日内给付申请执行人农行会宁支行执行款5万元,承担执行费682元,案件受理费550元,被执行人李景山承担连带责任。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杨小琴、李景山未在法定期限内履行义务。本院于2016年5月5日依法采取冻结措施,冻结了被执行人冻结了被执行人李景山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会宁县支行的存款账号6228481220307620115及账户上的存款。另查明,被执行人李景山系会宁县太平店镇教育管理中心职工,每月领取工资3796元,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将被执行人李景山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会宁县支行的存款账号6228481220307620115及账户上的存款予以冻结,直至冻结50682元为止。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会宁县人民法院(2016)甘0422执68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汪学思

审判员  张辉平

审判员  胡宗林

二〇一六年五月八日

书记员  王永霞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