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沪0117执3024号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16)沪0117执3024号申请执行人彭睿,女,1972年11月17日生,汉族,住上海市。申请执行人周晓葵,男,1962年9月21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徐汇区。被执行人上海红楼戴斯宾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法定代表人季小华,董事长。本院在执行原告彭睿、周晓葵与被告上海红楼戴斯宾馆有限公司(2016)沪0117民初394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法向被执行人上海红楼戴斯宾馆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在规定期间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至期,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因被执行人上海红楼戴斯宾馆有限公司在本院涉及执行案件数百件,执行标的额已过亿元,故本院于2014年6月24日以(2014)松执预字第2272号案轮候查封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座落于上海市松江区普照路XXX号第9、10(3幢)、13、14幢,第12幢底层、二层西半幢、二层东半幢、3-6层、7层、8层及5号全幢,并另案轮候冻结被执行人法定代表人季小华90%的公司股份,并对其采取限制出境、限制高消费等执行措施。被执行人租赁申请执行人的房屋系作为1号楼宾馆设施,涉及户数较多,且仍有多户在诉讼中,故拟以后集中执行处置。由于被执行人名下房产均被设定高额抵押,公司尚在经营,故执行过程中暂不宜处分其名下房产,
本院认为本案属于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至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申请执行人彭睿、周晓葵与被执行人上海红楼戴斯宾馆有限公司(2016)沪0117民初394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终结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陆红根执行员陈长英执行员白志中
二○一六年五月八日
书记员滕小乔
审判长 黄文昭
审判员 潘建华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钟 莹附:相关法律条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