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0104执515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潘克微,男,1973年12月13日生,汉族,住哈尔滨市阿城区。被执行人宋善伟,男,1982年5月20日生,汉族,住哈尔滨市道外区。申请执行人潘克微与被执行人宋善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1月25日作出(2014)外民一初字第79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潘克微于2016年3月1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6年3月17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潘克微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经本院依职权调查,亦未查找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6)黑0104执515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潘克微如发现被执行人宋善伟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向本院重新申请执行,恢复相应的民事权利)。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付建新
代理
审判员 王惠民
代理
审判员 刘邦胤
二〇一六年五月七日
书 记 员 张晓青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