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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桂0221执17号

梁承与覃一平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柳江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07
公开日期
2016-06-03
所属地区
柳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梁承,覃一平

裁判文书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桂0221执17号申请执行人梁承。被执行人覃一平,现去向不明。梁承与覃一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柳江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7月1日作出的(2015)江民初字第3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覃一平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梁承于2016年1月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覃一平偿还借款60000元、支付逾期履行双倍债务利息。本院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覃一平的房产、车辆、银行存款等进行了查询,均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由于被执行人下落不明,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下落及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应予以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柳江县人民法院(2015)江民初字第3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韦 毅

审判员 咸治涛

审判员 韦彰生

二〇一六年五月七日

书记员 覃晓霜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