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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执字第02701号

东港市城建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王秀新审核裁定书

法院
东港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07
公开日期
2016-10-24
所属地区
东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东港市城建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王秀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辽宁省东港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东执字第02701号申请执行人东港市城建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其伟,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李德祥。被执行人王秀新。申请执行人东港市城建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王秀新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东港市人民法院于2015年3月19日作出(2015)东民初字第00373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申请执行人于法定期限内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予以立案执行。按判决确定,被执行人应给付申请执行人物业费1021.27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30元。现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按判决履行给付义务。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东港市人民法院(2015)东民初字第00373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权利、义务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金洪刚

二〇一六年五月七日

书记员 :孙美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