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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松法执字第2879、2880、2881、2882号

王伟、刘艳国、李迎军、荀彩丽与赤峰双洪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高斗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07
公开日期
2016-06-01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王伟,刘艳国,李迎军,荀彩丽,赤峰双洪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高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松法执字第2879、2880、2881、2882号申请执行人王伟,男,汉族,农民,现住辽宁省。申请执行人刘艳国,男,汉族,农民,现住赤峰市松山区。申请执行人李迎军,男,汉族,个体工商户,现住赤峰市松山区。申请执行人荀彩丽,女,汉族,个体工商户,现住赤峰市松山区。被执行人赤峰双洪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赤峰市红山区南新街办事处工业局1号楼3楼。法定代表人张洪武,总经理。被执行人高斗,男,公民身份号码不详,汉族,个体工商户,现住赤峰市红山区兴隆街市场后。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赤民一终字第1311号民事调解书、(2015)赤民一终字第1312号民事调解书、(2015)赤民一终字第1258号民事调解书、(2015)赤民一终字第1259号民事调解书,在执行王伟、刘艳国、李迎军、荀彩丽申请执行赤峰双洪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高斗追索劳动报酬纠纷四案,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自动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将被执行人赤峰双洪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在赤峰市建筑行业服务中心的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予以查询、冻结、扣留。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李文福

二〇一六年五月七日

书记员  田 甜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