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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江汉执字第01630号

武汉盛世精业印刷有限公司与李继国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07
公开日期
2016-06-30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武汉盛世精业印刷有限公司,李继国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江汉执字第01630号申请执行人武汉盛世精业印刷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江汉区。法定代表人费宜桂,总经理。被执行人李继国。申请执行人武汉盛世精业印刷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李继国承包经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鄂江汉民二初字第0017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判决书确定的事项,被执行人李继国应支付申请执行人武汉盛世精业印刷有限公司128276.16元。依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15年9月22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本市金融机构、房产管理部门、车辆管理部门查询了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但均未发现被执行人李继国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由于被执行人李继国未主动履行义务,本院依法将其纳入最高人民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库。本院已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武汉盛世精业印刷有限公司。

本院认为,本案暂无执行条件,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有关规定。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5)鄂江汉民二初字第00173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待具备执行条件后立即恢复执行。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曾凡平

审 判 员  马 露

代理

审判员  鲁 林

二〇一六年五月七日

书 记 员  王晓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