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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881执80号

某公司与乔某甲执行裁定书

法院
曲阜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07
公开日期
2016-05-21
所属地区
曲阜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某公司,乔某甲、丰某、宋某、乔某乙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曲阜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881执80号

申请执行人:某公司

被执行人:乔某甲、丰某、宋某、乔某乙本院在执行上述当事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纠纷一案中,于

二○一六年五月七日审结。该案(2015)曲商初字第632号民事判决书已立案执行,现因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曲阜市人民法院(2015)曲商初字第632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再次提出申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刘 勇

二〇一六年五月七日

书记员 史保国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