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204民初1809号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星海支行,住所地大连市沙河口区。负责人李娜,该支行行长。委托代理人王晔,辽宁瑾宸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2102200811833790。被告宋令波,住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被告王美,住址同宋令波。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星海支行与被告宋令波、王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不预交诉讼费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第二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
代理
审判员 葛 菲
二〇一六年五月七日
书 记 员 王志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