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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411民监1号

茅建山、陈海华民间借贷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07
公开日期
2017-12-18
所属地区
嘉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茅建山,陈海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

裁判文书全文

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411民监1号

原审

原告:茅建山,男,1974年7月5日出生,汉族,住嘉兴市秀洲区,

原审

被告:陈海华,男,1972年9月26日出生,汉族,住嘉兴市南湖区,原审原告茅建山与原审被告陈海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25日作出(2015)嘉秀商初字第233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经本院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认为,该判决违反法定程序,应予再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由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再审。

审判长  姚肖萍

审判员  李杏芬

审判员  范 凌

二〇一六年五月七日

书记员  姜丽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