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411民监1号
原审
原告:茅建山,男,1974年7月5日出生,汉族,住嘉兴市秀洲区,
原审
被告:陈海华,男,1972年9月26日出生,汉族,住嘉兴市南湖区,原审原告茅建山与原审被告陈海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25日作出(2015)嘉秀商初字第233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经本院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认为,该判决违反法定程序,应予再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由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再审。
审判长 姚肖萍
审判员 李杏芬
审判员 范 凌
二〇一六年五月七日
书记员 姜丽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