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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桂0323执116号

蒋旺军执行裁定书

法院
灵川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07
公开日期
2016-10-17
所属地区
灵川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蒋旺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灵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桂0323执116号被执行人蒋旺军。本院执行申请执行人灵川县人民法院与被执行人蒋旺军罚金一案,申请人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灵川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灵少刑初字第5号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标的为20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蒋旺军主动给付申请人2000元。该款项申请执行人已从灵川县人民法院领取,本案为此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5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灵川县人民法院(2015)灵少刑初字第5号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曾青旺

审 判 员 赵桂春

审 判 员 秦陆鹏

二〇一六年五月七日代

书记员 易晓燕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