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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324执恢7号

尚振超申请执行张新泽为债务纠纷一案的执行通知书

法院
镇平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07
公开日期
2016-08-03
所属地区
镇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镇平县人民法院执 行 通 知 书(2016)豫1324执恢7号张新泽:你与尚振超为债务纠纷一案的(2000)镇柳民初字第13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你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经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已立案执行。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通知如下:

一、责令你自本通知书送达之日起2日内履行上述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并支付迟延履行利息(金),同时支付案件执行费50元。

二、逾期拒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百一十五条的规定,对你采取罚款、拘留强制措施,同时将你录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库,通过媒体向社会公布,对你在招标投标、行政审批、融资信贷、市场准入、政府扶持、资质认定、出境入境、乘坐飞机、高铁等方面予以信用惩戒。情节严重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审判员  周华肖

二〇一六年五月七日

书记员  王书正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