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渝执字第00902号申请执行人林梦生与被执行人黄梨侵权责任纠纷一案,新余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余民一终字第5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林梦生于2015年7月2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黄梨支付执行标的款44858元及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询工商、车管、房产及银行,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请求的执行标的款44858元及执行费572元无法执行到位。本院于2016年1月13日将被执行人黄梨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新余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余民一终字第50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如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林梦生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执行异议。
审 判 长 李风发
代理
审判员 黎绍文
代理
审判员 敖金根
二〇一六年五月七日
书 记 员 刘 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