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1322民初4670号原告贾建阳,居民。被告陈五,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贾建阳诉被告陈五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5月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贾建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代理
审判员 高维胜
二〇一六年五月三日法官 助理 祝秋水
书 记 员 张 艳
书 记 员 王浴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