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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822执389号

傅春友与黄建忠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德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03
公开日期
2016-05-19
所属地区
广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傅春友,黄建忠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广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822执389号申请执行人傅春友,男,住安徽省广德县。被执行人黄建忠,男,住安徽省广德县。申请执行人傅春友与被执行人黄建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安徽省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宣中民一终字第00792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3月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履行义务。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履行法律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一款(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安徽省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宣中民一终字第00792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闻剑

二〇一六年五月三日

书记员  文武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