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宁市兖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812执589号
申请执行人:周振明、戚丽娟。
被执行人:王惠。本院在执行周振明、戚丽娟诉王惠,共有物分割纠纷一案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5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5)济民终终字第2686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孔德军
审判员 祁云来
审判员 柳康安
二〇一六年五月三日
书记员 魏 超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