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鲁0812执589号

周振明、戚丽娟与王惠共有物分割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济宁市兖州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03
公开日期
2016-05-12
所属地区
济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周振明、戚丽娟,王惠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济宁市兖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812执589号

申请执行人:周振明、戚丽娟。

被执行人:王惠。本院在执行周振明、戚丽娟诉王惠,共有物分割纠纷一案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5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5)济民终终字第2686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孔德军

审判员  祁云来

审判员  柳康安

二〇一六年五月三日

书记员  魏 超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