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莒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327民初2949-1号
原告:莒南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法定代表人:王庆成,理事长。
被告:王欣,农村居民。
被告:张玉英,农村居民。
被告:史夫军,农村居民。
被告:沈彦周,农村居民。
被告:王祥,农村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莒南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王欣、张玉英、史夫军、沈彦周、王祥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莒南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6年5月3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告所��财产予以保全,并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将登记于被告王欣名下的汽车二辆(鲁Q、鲁Q)予以查封(详见协助执行通知书和查封、扣押清单)。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 纪 英
审判员 赵西峰
审判员 徐雷健
二〇一六年五月三日
书记员 程健丽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