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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1182财保47号

胡爱民与陈连喜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武穴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03
公开日期
2016-06-01
所属地区
武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胡爱民,陈连喜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

裁判文书全文

湖北省武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1182财保47号

申请人:胡爱民。

被

申请人:陈连喜,干部。申请人胡爱民因被申请人陈连喜欠其借款5万元及利息未还,于2016年5月3日向本院申请诉前保全,要求扣留被申请人陈连喜在武穴市财政局的工资收入52000元。并提供了担保。经审查,

本院认为:申请人胡爱民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扣留被申请人陈连喜在武穴市财政局的工资收入52000元。需要续行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措施等期限届满前30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保全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保全。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赵志军

二〇一六年五月三日

书记员  蔡基发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