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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远安执字第246号之一

远安县鸣凤镇宏超水果批发店与远安世纪华联购物广场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远安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03
公开日期
2016-06-02
所属地区
远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远安县鸣凤镇宏超水果批发店,远安世纪华联购物广场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湖北省远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远安执字第246号之一申请人远安县鸣凤镇宏超水果批发店。负责人周云兰,该店经营者。被执行人远安世纪华联购物广场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彭望林,该公司董事长。申请人远安县鸣凤镇宏超水果批发店与被执行人远安世纪华联购物广场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我院作出的(2015)鄂远安民初字第0031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2015年7月7日申请人远安县鸣凤镇宏超水果批发店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225296元。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远安世纪华联购物广场有限公司现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及相关司法解释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5)鄂远安执字第246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程 忠

审判员 陈映波

审判员 高京汉

二〇一六年五月三日

书记员 朱红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