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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523民初1421号

谢某与雍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和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03
公开日期
2016-06-01
所属地区
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
当事人
谢某,雍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523民初1421号

原告:谢某,女,汉族,1970年10月1日出生,住江苏省南京市秦淮区。

被告:雍某,男,汉族,1970年10月5日出生,住安徽省和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谢某诉被告雍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谢某于2016年5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谢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谢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谢某负担。

审判员 马 俊

二〇一六年五月三日

书记员 徐志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