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523民初1421号
原告:谢某,女,汉族,1970年10月1日出生,住江苏省南京市秦淮区。
被告:雍某,男,汉族,1970年10月5日出生,住安徽省和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谢某诉被告雍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谢某于2016年5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谢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谢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谢某负担。
审判员 马 俊
二〇一六年五月三日
书记员 徐志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