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204民初1554号原告大连华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市。法定代表人王勤忠,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吴琼,该公司职员。委托代理人许致笙,该公司职员。被告赵秀英,住大连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大连华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赵秀英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5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照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大连华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25元,退回原告25元。
代理
审判员 刘海飞
二〇一六年五月三日
书 记 员 赵艳娜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