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红执字第252-3号

单志生与邵永军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红兴隆农垦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03
公开日期
2016-06-22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单志生,邵永军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裁判文书全文

黑龙江省红兴隆农垦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红执字第252-3号申请执行人单志生,男,汉族,无固定职业。被执行人邵永军,男,汉族,无固定职业。本院在办理申请执行人单志生与被执行人邵永军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中,因邵永军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法院委托相关机构拍卖了邵永军所有的位于黑龙江省五九七农场场部鸿翔家园宝富公寓车库(详见查封财产清单),所得价款55800元,已偿还欠申请人的欠款、评估费、拍卖费、逾期付款利息,申请人单志生同意结案。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黑龙江省红兴隆农垦法院(2014)红商初字第322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李云峰

审判员  郭宝军

审判员  郑满囤

二〇一六年五月三日

书记员  李光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