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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122执131号

张武文与任东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蓝田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03
公开日期
2016-06-01
所属地区
蓝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张武文,任东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陕西省蓝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122执131号申请执行人张武文,男,1989年6月7日生,汉族,陕西省蓝田县人,农民。被执行人任东亮,男,1978年9月30日生,汉族,居民。本院在执行张武文与任东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张武文与被执行人任东亮自行达成和解协议,约定被执行人任东亮给付执行款16500元,其余部分申请执行人张武文予以放弃。被执行人任东亮已按和解协议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5)蓝民初字第01497号民事判决第一项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樊晓明

代理

审判员  侯锦萍

代理

审判员  王 立

二〇一六年五月三日

书 记 员  王晓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