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蓝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122执131号申请执行人张武文,男,1989年6月7日生,汉族,陕西省蓝田县人,农民。被执行人任东亮,男,1978年9月30日生,汉族,居民。本院在执行张武文与任东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张武文与被执行人任东亮自行达成和解协议,约定被执行人任东亮给付执行款16500元,其余部分申请执行人张武文予以放弃。被执行人任东亮已按和解协议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5)蓝民初字第01497号民事判决第一项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樊晓明
代理
审判员 侯锦萍
代理
审判员 王 立
二〇一六年五月三日
书 记 员 王晓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