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庆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423民初660号原告宗井亮,男,1989年10月8日生,汉族,住山东省庆云县。
委托代理人:于辉,庆云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被告魏娜娜,女,1988年4月10日,汉族,山东省庆云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宗井亮诉被告魏娜娜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宗井亮于2016年5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宗井亮以不符合法定起诉条件为由提出撤诉,不违背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宗井亮撤回对被告魏娜娜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承担150元。
审判员 勾德超
二〇一六年五月三日
书记员 霍旭洋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