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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423民初660号

宗某某与魏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庆云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03
公开日期
2016-05-30
所属地区
庆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宗井亮,魏娜娜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庆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423民初660号原告宗井亮,男,1989年10月8日生,汉族,住山东省庆云县。

委托代理人:于辉,庆云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被告魏娜娜,女,1988年4月10日,汉族,山东省庆云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宗井亮诉被告魏娜娜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宗井亮于2016年5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宗井亮以不符合法定起诉条件为由提出撤诉,不违背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宗井亮撤回对被告魏娜娜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承担150元。

审判员  勾德超

二〇一六年五月三日

书记员  霍旭洋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