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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外执字第1766号

刘红彦与楚冰附带民事赔偿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03
公开日期
2016-05-23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刘红彦,楚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外执字第1766号申请执行人刘红彦,个体业者,户籍所在地哈尔滨市阿城区,现住哈尔滨市道外区。被执行人楚冰,住哈尔滨市香坊区,现羁押于哈尔滨市道外区看守所。申请执行人刘红彦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楚冰刑事附带民事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28日作出的(2014)外刑初字第674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刘红彦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立案执行。执行中,本院依职权调查被执行人可供的执行财产范围,进行了执行调查。经本院依法调查,现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

本院认为,经立案审查受理的生效法律文书,应予执行。本院依法进行的执行调查已经终结,经调查没有查找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本院已依法将执行调查结果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予以确认,申请执行人如果发现被执行人有新的可供执行财产,可以在相关可供执行财产核实确认后,向本院申请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5)外执字第1766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果发现被执行人有新的可供执行财产,可以在相关可供执行财产核实确认后,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王宏伟

审 判 员  张弘野

代理

审判员  张世清

二〇一六年五月三日

书 记 员  赵 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