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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705执1073-3号

铜陵国元典当有限责任公司与张敏、铜陵秋水长天实业有限公司典当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铜陵市铜官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03
公开日期
2016-05-19
所属地区
铜陵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铜陵国元典当有限责任公司,张敏,铜陵秋水长天实业有限公司,铜陵营造有限责任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0705执1073-3号

申请人:铜陵国元典当有限责任公司,住安徽省铜陵市,

法定代表人:鲍文惠。

被执行人:张敏,男,1964年12月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山区。

被执行人:铜陵秋水长天实业有限公司,住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山区(东方工艺品总厂内),

法定代表人:张敏。

被执行人:铜陵营造有限责任公司,住安徽省铜陵市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王文俊。申请人铜陵国元典当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张敏、铜陵秋水长天实业有限公司、铜陵营造有限责任公司典当纠纷一案,铜陵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皖07民终9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生效,但被执行人张敏、铜陵秋水长天实业有限公司、铜陵营造有限责任公司至今未能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二百四十四条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铜陵秋水长天实业有限公司名下财产贰佰零叁万零贰佰贰拾叁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代理

审判员  牧银

二〇一六年五月三日

书 记 员  马静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