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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甘0423民初795号

尚立国与刘文全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景泰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03
公开日期
2016-05-30
所属地区
景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尚立国,刘文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裁判文书全文

甘肃省景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甘0423民初795号原告尚立国。被告刘文全。

原告尚立国与被告刘文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尚立国诉称,2013年8月7日,被告找到原告,以原告的户头给被告贷款50000元,并承诺该贷款由被告偿还。后被告只偿还了部分利息,再无音信。无奈诉至法院,要求判令被告偿还原告户头贷款50000元及利息。

本院认为,原告依法负有提供被告准确送达地址的义务。本案被告下落不明,原告不同意缴纳采取公告送达的相应费用,又无法查明被告的送达地址,不能以其他方式通知应诉。因原告不能提供被告准确的送达地址,故认定本案被告不明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尚立国的起诉。本案预交案件受理费1050元,退回原告尚立国。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白银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韦性明

代理

审判员  孙得军

人民陪审员  彭作嘉

二〇一六年五月三日

书 记 员  王世坤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