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景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甘0423民初795号原告尚立国。被告刘文全。
原告尚立国与被告刘文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尚立国诉称,2013年8月7日,被告找到原告,以原告的户头给被告贷款50000元,并承诺该贷款由被告偿还。后被告只偿还了部分利息,再无音信。无奈诉至法院,要求判令被告偿还原告户头贷款50000元及利息。
本院认为,原告依法负有提供被告准确送达地址的义务。本案被告下落不明,原告不同意缴纳采取公告送达的相应费用,又无法查明被告的送达地址,不能以其他方式通知应诉。因原告不能提供被告准确的送达地址,故认定本案被告不明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尚立国的起诉。本案预交案件受理费1050元,退回原告尚立国。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白银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韦性明
代理
审判员 孙得军
人民陪审员 彭作嘉
二〇一六年五月三日
书 记 员 王世坤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