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382民初1046号
原告: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杭州办事处。
负责人:张范全。
被告:浙江东鼎硅钢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傅胜海。
被告:浙江伦特机电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吴加伦。
被告:乐清市丰华接插件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郑华林。
被告:兴乐电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虞文品。
被告:傅胜海。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杭州办事处与被告浙江东鼎硅钢科技有限公司、浙江伦特机电有限公司、乐清市丰华接插件有限公司、兴乐电缆有限公司、傅胜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在规定期限内缴纳诉讼费用,也未办理缓交、免交手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杭州办事处自动撤诉处理。
审 判 员 虞成哲
二〇一六年五月三日代
书记员 童瑶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