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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0521民初335号

刘玉清与何龙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集贤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03
公开日期
2016-06-03
所属地区
集贤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刘玉清,何龙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黑龙江省集贤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0521民初335号原告刘玉清,女,56岁。被告何龙,男。本院在审理原告刘玉清与被告何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5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玉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

代理

审判员  翟成博

二〇一六年五月三日

书 记 员  朱艳娟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