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集贤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0521民初335号原告刘玉清,女,56岁。被告何龙,男。本院在审理原告刘玉清与被告何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5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玉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
代理
审判员 翟成博
二〇一六年五月三日
书 记 员 朱艳娟 百度搜索“”
刘玉清与何龙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黑龙江省集贤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0521民初335号原告刘玉清,女,56岁。被告何龙,男。本院在审理原告刘玉清与被告何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5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玉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
代理
审判员 翟成博
二〇一六年五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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