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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晋06民终309号

鲍亚仁与山西省应县中医医院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朔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03
公开日期
2016-05-06
所属地区
山西省朔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当事人
鲍亚仁,山西省应县中医医院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西省朔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晋06民终30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鲍亚仁,男,1975年12月3日出生,汉族,应县X镇人,住应县X。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山西省应县中医医院。法定代表人王文普,职务院长。委托代理人王琛峰,应县民生法律服务所工作人员。本院在审理上诉人鲍亚仁与被上诉人山西省应县中医医院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上诉人鲍亚仁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鲍亚仁撤回上诉处理。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上诉人鲍亚仁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郭洪福

审判员  赵彩兰

审判员  李中祥

二〇一六年五月三日

书记员  杨 敏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