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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283执933号

平度市蓼兰镇何家店永发粮油购销处与平度市德恩粮食经营部、青岛市景明谷物专业合作社等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度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02
公开日期
2016-06-14
所属地区
平度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平度市蓼兰镇何家店永发粮油购销处,平度市德恩粮食经营部,青岛市景明谷物专业合作社,青岛景胜粮食购销有限公司,杨德恩,杨景明,荆姗姗,葛仁青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283执933号申请执行人平度市蓼兰镇何家店永发粮油购销处。经营者刘可林,农民。被执行人平度市德恩粮食经营部。经营者杨德恩,农民。被执行人青岛市景明谷物专业合作社,住所地平度市蓼兰镇林家村。法定代表人杨德恩被执行人青岛景胜粮食购销有限公司,住所地平度市蓼兰镇林家村。法定代表人杨景明被执行人杨德恩,农民。被执行人杨景明,农民。被执行人荆姗姗,农民。被执行人葛仁青,农民。申请执行人平度市蓼兰镇何家店永发粮油购销处与被执行人平度市德恩粮食经营部、青岛市景明谷物专业合作社、青岛景胜粮食购销有限公司、杨德恩、杨景明、荆姗姗、葛仁青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被执行人杨德恩、葛仁青、荆姗姗已履行完毕法律文书所确定的全部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平度市人民法院(2016)鲁0283民初598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予以结案。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王钦波

审判员  刘吉波

审判员  张培武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日

书记员  蔡 斌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