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桐乡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483执1313号申请执行人沈金良,男,1967年8月6日出生,住桐乡市崇福镇上市村鱼家浜15号,公民身份号码:3304251967********。申请执行人蔡娟玉,1969年7月10日出生,住桐乡市崇福镇上市村鱼家浜15号,公民身份号码:3304251969********。被执行人海宁中海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宁市盐官镇丰士庙丰兴路347号,组织机构代码:。法定代表人王建堂。被执行人浙江中海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宁市盐官镇丰士庙丰兴庙347号,组织机构代码:。法定代表人王建堂。被执行人吴中梅,女,1969年3月13日出生,住浙江省海宁市海洲街道文苑路***号**幢***室,公民身份号码:3304191969********。被执行人王建堂,1966年5月26日出生,住海宁市盐官镇包网村田心里**号,公民身份号码:3304191966********。申请执行人沈金良、蔡娟玉与被执行人海宁中海置业有限公司、浙江中海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吴中梅、王建堂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本院做出的(2015)嘉桐崇商初字第360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未按该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自动履行。权利人于2016年4月1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5843559元。本院立案后,申请人撤回本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2016)浙0483执2095号执行案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郭 亮
审 判 员 金 叶代理
审 判员 周申恺
二〇一六年五月一日(代)
书记员 范建锋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