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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483执950号

浙江吉高实业有限公司与深圳市佳万通电路有限公司、吴旭波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桐乡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01
公开日期
2016-09-09
所属地区
桐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浙江吉高实业有限公司,深圳市佳万通电路有限公司,吴旭波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桐乡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483执950号申请执行人浙江吉高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桐乡市。法定代表人张元锋。被执行人深圳市佳万通电路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法定代表人马创猛。被执行人吴旭波。申请执行人浙江吉高实业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深圳市佳万通电路有限公司、吴旭波买卖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本院做出的(2015)嘉桐商外初字第0001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未按该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自动履行。权利人于2016年3月1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193851.34元。本院立案后,经查明,已执行159466.44元,余款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2016)浙0483执950号执行案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郭 亮

审  判  员 金 叶代理

审 判员 周申恺

二〇一六年五月一日(代)

书记员 郭尧勋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