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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宝商初字第705号

庞统坡与李德文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宝泉岭农垦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01
公开日期
2016-11-29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李德文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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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宝泉岭农垦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宝商初字第705号庞统坡,男,1946年3月14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萝北县。被告李德文,男,现不知去向。

原告庞统坡因与被告李德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5年11月10日向本院起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原告庞统坡于2016年5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庞统坡撤回起诉。案件��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范广训

审 判 员  黄 坤

人民陪审员  宋 璨

二〇一六年五月一日

书 记 员  王 凯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