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宝泉岭农垦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宝商初字第705号庞统坡,男,1946年3月14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萝北县。被告李德文,男,现不知去向。
原告庞统坡因与被告李德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5年11月10日向本院起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原告庞统坡于2016年5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庞统坡撤回起诉。案件��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范广训
审 判 员 黄 坤
人民陪审员 宋 璨
二〇一六年五月一日
书 记 员 王 凯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