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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舟定执民字第2535号

缪俏玲与张文波、鲁剑剑执行裁定书

法院
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01
公开日期
2016-06-06
所属地区
舟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缪俏玲,张文波,鲁剑剑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舟定执民字第2535号申请执行人缪俏玲。被执行人张文波。被执行人鲁剑剑。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张文波名下房产本院正在处置过程中,且其已经主动履行了2万元,申请人同意对其房产暂缓执行,被执行人鲁剑剑名下公积金已经被本院冻结,但是一时无法取出,且申请人同意本案暂缓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2015)舟定执民字第2535号终结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申请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陆富军

审判员  顾纪章

审判员  孙 建本案与原件核对无异

二0一六年五月一日

书记员  XX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