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书内容内蒙古自治区伊金霍洛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0627执867号申请执行人高磊。被执行人白和平。高磊与白和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伊金霍洛旗人民法院于2015年9月6日做出的(2015)伊民初字第2601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了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白和平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高磊于2016年4月14日向我院申请强制执行,我院于2016年4月14日依法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于2016年4月14日向被执行人白和平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白和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白和平当即给付申请人高磊现金伍佰元整(500元),2016年5月、6月每月给付申请人高磊伍佰元整(500元)从2016年7月开始被执行人白和平每月给付申请人高磊壹仟元整(1000元),直至履行完毕为止。申请人执行人高磊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伊金霍洛旗人民法院(2015)伊民初字第2601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的,可以依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或依职权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的,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杜鹏程
代理
审判员 高莉芳
代理
审判员 刘益荣
二〇一六年五月一日
书 记 员 王光军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