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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726执保30号

湖南石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李宜春、杨小平、于德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石门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01
公开日期
2016-09-08
所属地区
石门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湖南石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李宜春,杨小平,于德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八条

裁判文书全文

湖南省石门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0726执保30号申请人湖南石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常德市石门县楚江镇澧阳中路05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700MA4L12135W。法定代表人杨坤忠,男,系该公司董事长。被申请人李宜春,男,1963年3月1日出生,汉族。被申请人杨小平,男,1962年9月23日出生,汉族。被申请人于德光,男,1969年5月14日出生,土家族。本院在受理申请人湖南石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李宜春、杨小平、于德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湖南石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李宜春、杨小平、于德光的个人存款,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杨小平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门县中心营业所账号0303430726602025405内的存款50000元整。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蒋湘兵

二〇一六年五月一日代理

书记员  朱海文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