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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石惠执字第1352号

石嘴山市风行天下汽车租赁有限公司与闫斌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止执行裁定书

法院
石嘴山市惠农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01
公开日期
2016-11-11
所属地区
石嘴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石嘴山市风行天下汽车租赁有限公司,闫斌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二百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惠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石惠执字第1352号申请执行人石嘴山市风行天下汽车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石嘴山市惠农区惠安大街,组织机构代码:78820479-6号。被执行人闫斌,男,汉族,1978年12月13日出生。申请执行人石嘴山市风行天下汽车租赁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闫斌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石嘴山市惠农区人民法院2015年6月8日作出的(2014)石惠民初字第199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石嘴山市风行天下汽车租赁有限公司于2015年11月2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闫斌暂无有效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二百五十八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2条第5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中止石嘴山市惠农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石惠民初字第1997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窦德亮

审判员  吴怀库

审判员  李韶清

二〇一六年五月一日

书记员  孙 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