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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赣1103执恢79号

毛国英、徐树平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饶市广丰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01
公开日期
2018-09-18
所属地区
上饶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毛国英,徐树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裁判文书全文

江西省上饶市广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09)赣1103执恢79号

申请执行人:毛国英,女,1963年1月9日生,汉族,江西省上饶市广丰区人,住江西省上饶市广丰区,

被执行人:徐树平,男,1975年7月4日生,汉族,江西省上饶市广丰区人,住江西省上饶市广丰区,本院在执行广丰区人民法院(2008)广民一初字第608号毛国英与徐树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中止广丰区人民法院(2008)广民初一字第608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在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郑 武

审判员 杨爱仙

审判员 余少宾

二〇一六年五月一日

书记员 吕 敏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