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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桂0803号执25-1号

韦世军与梁宁、谭水芬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贵港市港南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01
公开日期
2016-08-08
所属地区
贵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韦世军,梁宁,谭水芬,李奕卓,梁少亭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裁判文书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港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桂0803号执25-1号申请执行人韦世军。被执行人梁宁。被执行人谭水芬。被执行人李奕卓。被执行人梁少亭。申请执行人韦世军与被执行人梁宁、谭水芬、李奕卓、梁少亭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南民初字第139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自动履行完毕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韦世军依法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依法立案执行,并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收到执行通知书之日起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韦世军与被执行人梁宁、谭水芬、李奕卓、梁少亭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法扣划了被执行人在银行的存款,用于清偿本案的债务。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全部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5)南民初字第1391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黄        春        先

代理

审判员 张     波     代     理

审 判 员 吴        勇        金

二零一六年五月一日

审判长黄春先

代理

审判员张波

代理

审判员吴勇金

审 判 长 黄春先

代理

审判员张波

代理

审判员吴勇金二○一二○一

书记员陆晓邦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