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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青执字第643号

青县国土资源局、王秀文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01
公开日期
2017-06-09
所属地区
青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青县国土资源局,王秀文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青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青执字第643号申请执行人青县国土资源局。

法定代表人:张敬先被执行人王秀文,男,汉族,1951年8月生,住青县。青县国土资源局申请王秀文行政非诉案由一案,青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青执非审字第142号,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8月2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青县国土资源局向我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青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青执非审字第142号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申学增

二〇一六年五月一日

书记员  吴 霖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