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青执字第643号申请执行人青县国土资源局。
法定代表人:张敬先被执行人王秀文,男,汉族,1951年8月生,住青县。青县国土资源局申请王秀文行政非诉案由一案,青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青执非审字第142号,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8月2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青县国土资源局向我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青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青执非审字第142号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申学增
二〇一六年五月一日
书记员 吴 霖 来自